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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dmin 發表於 2011-7-5 17:54

土壤污染管制區 人員禁入

基隆市政府「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土地利用行為之申辦作業要點」已經訂定,今後土壤污染管制區內,禁止土地利用行為,並得限制人員進入,不過,若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,則不在此限。

市府指出,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,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事項:一、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。二、新建、增建、改建、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、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。三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。

市府說,為利欲從事土地利用行為者,申辦前開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土地利用行為,報請環保署審查同意,訂定作業要點,相關要點重點如下:一、說明訂定緣由及適用條件,二、規定申辦土壤污染管制區內土地利用行為應檢具申辦計畫書內容,及申辦程序,三、說明審查程序及審查作業期限,四、說明同意土地利用行為後之監督機制及廢止規定,五、說明本要點修正機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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